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
政策解讀和申報指南
2020年2月18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簡稱稅委會)發布《關于開展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工作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0〕2號,簡稱稅委會2號公告),開展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工作(簡稱市場化排除),對符合條件的原產于美國進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內不加征我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
2020年2月24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工作通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36號,以下簡稱海關36公告),就開展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排除工作進口通關手續事宜進行了明確。
上述兩個公告分別對市場化排除政策及具體進口申報做出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要點1:開展市場化排除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一是立足國內消費需求。營造世界各國的優質產品在中國市場上公平競爭環境,增加品質高、價格競爭力強的美國商品進口,更好地滿足我國消費者日益增長的需要。
二是支持企業按市場化和商業化原則自主開展自美采購和進口,為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的實施創造條件。稅委會2號公告優化排除程序,加快受理企業排除申請,更加便捷服務企業,推動進一步發揮市場作用。
要點2:市場化排除和此前已經實施的排除工作有什么區別?
此前已經實施的排除(第一批對500億美元原產于美國商品加征關稅和第二批對600億美元原產于美國加征關稅商品)是按照《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開展,目前第一批500億美元的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的申請、審核和公布排除清單工作已經完成;針對第二批600億美元商品加征已提交的排除申請,稅委會正在按程序進行審核。稅委會2號公告規定的市場化排除工作,稅委會自2020年3月2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對于納入第一批500億美元、第二批600億美元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清單、且在排除期限內的商品,任何企業進口上述商品除可按規定排除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外,符合條件的還可退還已加征關稅稅款。稅委會2號公告規定的市場化排除,自申請核準之日起一年內,相關申請主體進口核準金額范圍內的相關商品,不再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超出部分不予排除,需自行負擔加征關稅。同時,核準前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不予退還。
已經實施的排除工作,允許排除加征關稅的商品,只限于稅委會發布的排除清單內的商品。稅委會2號公告規定的市場化排除工作,除了可申請排除商品清單的商品外,申請主體還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的申請,經稅委會審核同意的也可排除,不再加征我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
要點3:市場化排除申請主體是誰?可申請排除的商品范圍有哪些?哪些商品無需申請?
1.申請主體:擬簽訂合同或已簽訂合同從美國采購并將進口相關商品的中國境內企業,均可作為申請主體,通過排除申報系統按要求填報并提交排除申請,即報關單中“境內收貨人”。在通關中適用排除措施的原則上應為與申請排除主體一致的“境內收貨人”。
2.商品范圍:稅委會2號公告公布可申請排除商品清單包括 696個8位稅則號列,包括大豆、原油、木材等農產品、能源產品、制成品。同時,企業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申請,審核通過后也可納入排除范圍。
總署36號公告規定,通關中適用市場化排除的商品應為已獲得稅委會核準排除編號的核準范圍內商品,未領取排除編號的商品將不適用排除措施,故建議企業在申領排除編號時應與報關單信息相一致,以便于準確填報。
3.自動排除:符合進口減免稅政策項下自美進口的商品,或通過新版快件系統自美進口商品,自動予以排除并免于申請。已經按照《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試行辦法》(稅委會公告〔2019〕2號)規定納入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清單、且在排除期限內的商品,也無需進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