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注意事項
經審核同意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章有關條款進行使用和管理。
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未經海關審核同意,不得擅自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九、咨詢電話
捐贈人、受贈人或使用人可在捐贈物資申報前,聯系臺州海關稅收管理科,咨詢電話:劉錦輝88686068,13657695176;楊秀泰88686281,13806589189。
附件:1、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
2、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
3、浙江省民政廳關于確定浙江省慈善聯合總會等14家組織作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進口捐贈物資受贈人的公告
2020年2月4日
1、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102號
經國務院批準,現公布《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實施!敦斦繃叶悇湛偩 海關總署關于發布〈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0〕152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
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支持慈善事業發揮扶貧濟困積極作用,規范對慈善事業捐贈物資的進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慈善事業是指非營利的慈善救助等社會慈善和福利事業,包括以捐贈財產方式自愿開展的下列慈善活動:
(一)扶貧濟困,扶助老幼病殘等困難群體;
(二)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環境;
(四)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捐贈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受贈人是指: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和中國癌癥基金會。
(三)經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且被評定為5A級的以人道救助和發展慈善事業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或基金會。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負責出具證明有關社會團體或基金會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受贈人條件的文件。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是指:
(一)衣服、被褥、鞋帽、帳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二)食品類及飲用水(調味品、水產品、水果、飲料、煙酒等除外)。
(三)醫療類包括醫療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書籍和資料。其中,對于醫療藥品及醫療器械捐贈進口,按照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四)直接用于公共圖書館、公共博物館、各類職業學校、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教育的教學儀器、教材、圖書、資料和一般學習用品。其中,教學儀器是指專用于教學的檢驗、觀察、計量、演示用的儀器和器具;一般學習用品是指用于各類職業學校、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教學和學生專用的文具、教具、體育用品、嬰幼兒玩具、標本、模型、切片、各類學習軟件、實驗室用器皿和試劑、學生校服(含鞋帽)和書包等。
(五)直接用于環境保護的專用儀器。包括環保系統專用的空氣質量與污染源廢氣監測儀器及治理設備、環境水質與污水監測儀器及治理設備、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儀器、固體廢物監測儀器及處置設備、輻射防護與電磁輻射監測儀器及設備、生態保護監測儀器及設備、噪聲及振動監測儀器和實驗室通用分析儀器及設備。
(六)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
本辦法所稱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不包括國家明令停止減免進口稅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車、生產性設備、生產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贈物資應為未經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類及飲用水、醫療藥品應在保質期內),在捐贈物資內不得夾帶危害環境、公共衛生和社會道德及進行政治滲透等違禁物品。
第七條 國際和外國醫療機構在我國從事慈善和人道醫療救助活動,供免費使用的醫療藥品和器械及在治療過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醫用衛生材料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進口捐贈物資,由受贈人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海關按規定進行審核確認。經審核同意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由海關按規定進行監管。
第九條 進口的捐贈物資按國家規定屬于配額、特定登記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的,受贈人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配額、登記證明和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證驗放。
第十條 經審核同意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章有關條款進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未經海關審核同意,不得擅自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如有違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海關相關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解釋。
第十三條海關總署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發布〈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0〕152號)同時廢止。
受贈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贈物資進口證明
所在地海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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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進口地海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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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捐贈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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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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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贈物資品名 (詳見隨附物資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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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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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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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申明以上內容屬實。 受贈人審核蓋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姓名: 電話: |
捐贈物資分配使用清單
序號 |
使用人名稱 |
捐贈物資品名 |
數量 |
金額 |
使用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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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申明以上內容屬實。 受贈人審核蓋章 年 月 日 經辦人姓名: 電話: |
備注:
1.《受贈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贈物資進口證明》(以下簡稱《證明》,隨附蓋有受贈人公章的物資清單)及《捐贈物資分配使用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由受贈人按樣式自行印制,一次性使用,自受贈人審核蓋章之日起半年內有效,允許跨年度使用。
2. 《證明》中“所在地海關”應按照公告第二條規定,填寫受贈人或使用人辦理進口捐贈物資減免稅手續的海關。
3.捐贈物資申報進口前,受贈人或使用人應持《證明》及《清單》正本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蹲C明》及《清單》內容不得更改,復印件無效。
4.《證明》及《清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海關留存,第二聯由受贈人留存。
5. 受贈人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由各有關部門和政府辦公廳出具《證明》及《清單》;對受贈人為《暫行辦法》所稱的社會團體或基金會的,由該社會團體或基金會出具《證明》及《清單》。
2、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公告2015年第102號)等有關規定,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進口物資可免征進口稅收。為進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實行更優惠的進口稅收政策,現公告如下:
一、適度擴大《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范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1)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2)免稅范圍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并直接捐贈;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捐贈物資應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
。3)受贈人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省級民政部門將指定的單位名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無明確受贈人的捐贈進口物資,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或中國癌癥基金會作為受贈人接收。
二、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進口物資應符合前述第一條第(1)項或《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規定。省級財政廳(局)會同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確定進口單位名單、進口物資清單,函告所在地直屬海關及省級稅務部門。
三、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見附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四、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可按照或比照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7號,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
附件: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1日
3、浙江省民政廳關于確定浙江省慈善聯合總會等14家組織作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進口捐贈物資受贈人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號)等有關規定,經商杭州海關和相關組織,現將我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進口捐贈物資受贈人名單公告如下:
序號 |
名稱 |
聯系人 |
聯系人手機 |
1 |
浙江省慈善聯合總會 |
雷 靜 |
15158137528 |
2 |
浙江省紅十字會 |
陳 佩 |
13738091051 |
3 |
浙江省陽光教育基金會 |
陳九蘭 |
15057117988 |
4 |
浙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 |
何晨霞 |
18768192722 |
5 |
浙江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
鐘 泓 |
13505713704 |
6 |
浙江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張 檢 |
13186954111 |
7 |
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會 |
蔡秀銀 |
13857177065 |
8 |
浙江省娃哈哈慈善基金會 |
呂 黎 |
13738102454 |
9 |
浙江敦和慈善基金會 |
楊 燕 |
13345714068 |
10 |
溫州醫科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
劉 國 |
13505771028 |
11 |
浙江馬云公益基金會 |
于秀紅 |
18618426026 |
12 |
浙江安福利生慈善基金會 |
金曉霞 |
13675855753 |
13 |
浙江省北京師范大學南湖附屬學校教育基金會 |
張紫軒 |
15068323282 |
14 |
浙江省歸國華僑聯合會 |
孫 彥 |
13905711982 |
上述組織受贈資格的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此外,我廳將根據后續情況及時調整公布受贈人名單。
特此公告。
浙江省民政廳
2020年2月3日